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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具有相对独立的食材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各学校是食堂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经营管理。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明确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部门和人员,切实承担管理责任,确保本校学生食堂卫生安全、规范运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必须按照“保本不盈利”的要求运营,严禁以逐利为目的经营学生食堂。中小学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学校对食堂进行托管经营的,必须经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再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取得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学校应与经营方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经营合同根据满意度测评情况一年一签。

第六条自愿原则。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通学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搭餐。学校不得用改变常规作息时间等方式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不得按学生就餐人数计发教师补助,不得将学生就餐人数列入班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条收费价格审批制。学校每期开学前填报《中小学伙食费审批表》,报送区县(市)发改部门审批同意,同时报送区县(市)教育局备案。再按审批核准的标准和方式收取伙食费,不得违规和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校长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后勤副校长或总务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管理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九条陪餐制。实行校长和教师陪餐制度,并建立陪餐台账。教师要维持学生就餐秩序,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科学营养供餐。学生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制订成本合规、营养指标均衡的带量食谱,有针对性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膳食委员会。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公开招投标、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学校食堂的饭菜价格、份量、质量和食品卫生以及食堂员工个人卫生、服务态度等。收集学生家长、教师对食堂的合理化建议,督促学校定期公开食堂财务收支状况。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换届。

第三章食品采购和贮存

第十二条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学校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方式确定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货商。

第十三条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实行双人采购,可由教职工或膳食委员会成员定期轮换陪买,建立入库台账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十四条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并上报区县(市)教育局。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供货资格。供货商与学校定期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十五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食堂物品入库、出库,签字确认,并建立出入库台账。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出入库验收,仔细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食堂物品出入库、验收、保管手续齐全。要做到物、据、谱、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六条学校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制订每周(天)带量营养食谱并提前公示,制订食谱前要广泛征求学生、膳食委员会、家长意见。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学生食堂收取伙食费应一人一票。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票据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收货人签字,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教职工及教职工子女在学生食堂就餐的,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十九条学生食堂收入包括: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水电燃料成本、人工成本以及食堂炊具等小额添置。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学校在编人员转岗从事食堂工作的,其人员成本不得计入食堂成本。食堂成本核算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学生食堂收支实施月度结算。学校财会人员要每月对食堂收支情况进行结算并公示。食堂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学校要以创建学生、家长满意食堂为目标,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学生食堂伙食标准按区县(市)发改部门核定标准执行,扣除必要成本开支(人工、水电燃料、小额添置)后,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收费标准的70%。小学要求二荤一素一汤,中学要求二荤二素一汤。托管企业每学年的综合满意度测评不得低于80%,经营期间两次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不得续签合同。

第二十二条学校健全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加强食材采购管理,有效监控采购质量和价格,保证价实相符。加强饭菜成本核算,按照伙食成本核算和定价规则,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规范伙食价格。自购制(IC卡充值)学生食堂按一定比例供应低、中、高三档价位菜品,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学校膳食委员会每月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及服务质量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立退费制度。伙食费按月结算,学校每月公示退费结算清单。自愿搭餐学生未在学校就餐的,按餐次按实退还学生伙食费;节假日学校统一放假学生未就餐的,学校按月结算时退还给学生。退还的伙食费需班主任和学生或家长签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实行督查常态化。区县(市)教育局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学年不少于两次。建立暗访制度,加大暗访力度,掌握学生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建立公示制度。学校每天公示食堂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周公示周营养食谱,每月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公示食堂膳食委员会人员名单、每学期上报财务收支情况至区县(市)教育局,有条件的还应在网上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市教育局、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三级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举报网络,建立网络直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食堂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四)食堂伙食标准没有达到要求的;

(五)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六)托管食堂中有贪腐、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要求按相关制度执行。

附件:

1.大宗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条件及招投标制度

2.大宗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退出制度

3.中小学学生食堂托管办法

4.中小学学生食堂营养食谱制度

5.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1

大宗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条件及招投标制度

一、大宗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条件

1.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公益服务认识、社会责任明确,为学生提供优质食品供应服务。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近3年内无违法经营和投诉现象,信誉度较高。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能按要求及时进行物资配送。必须购买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3.具备齐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年审有效。

4.能按时提供所配送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检机构年度抽检报告、分批次生产厂家自检报告等。

5.具有相适应的食品配送车辆,车辆箱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做到专车专用。

6.具有相应的贮存能力、其贮存(仓库)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要求。

7.大宗食材定点供应协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本地区同期市场价格(市场实际交易价),做到随行就市,买卖公平合理。

8.配送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要求。大米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1354标准,并拥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面粉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1355标准,并拥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用油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1536标准,并拥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肉类必须由取得国家定点屠宰许可的屠宰场提供,符合最新版本GB2707标准,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鲜鸡蛋必须符合GB2748标准。蔬菜必须符合最新版本GB2763标准。桶装水必须符合GB5749标准。

二、招投标制度

1.凡向学校食堂供应大宗食材的企业由区县(市)教育局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市直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向市教育局计财科申请,由市教育局委托赫山区教育局统一按招投标程序确定供应商(原则上每年一次)。

2.严格执行签定的学校大宗食材定点采购配送协议;不得擅自更换配送食品的种类,不得超范围配送食品。

3.由于某种原因需退出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时,应当在退出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

4.鼓励、倡导相关企业为其供应的食品投保,防范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附件2

大宗食材定点采购供应商退出制度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退出。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生产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供货期内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3.给学校配送《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

4.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所供应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出现降低供货质量标准,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行为的。

6.产品价格高于本市及周边地区同期市场批发价格(市场实际交易价)的;擅自更换采购合同约定品牌、型号、规格的;供货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不按约定时间、地点送货的。

7.供货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货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8.未按照供货协议规定按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件、产品年度质检部门抽检报告、分批次厂内自检报告、销售凭证等资料的,未建立进销台账或台帐资料与学校台帐不符的。

9.在供货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按时交货,且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10.未按照供货协议规定按时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未按时提供发票、提交服务承诺和食品安全保证书的。

11.拒绝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要求的;向学校虚开销售凭证或虚开发票、套取现金,被纪委、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查实的。

12.抽检食品原材料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13.存在严重短斤少两,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14.因定点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或在每一合同周期结束后评议不合格的。

15.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件3

中小学学生食堂托管办法

一、托管招标及合同监管

1.申报批准。中小学校学生食堂自主经营确实存在困难的,经批准后可选择托管方式经营。

2.公开招标。学校根据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向市教育局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企业实行托管服务。

3.合同规范。学校与托管企业需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载明卫生、质量、价格、食品安全、固定资产管理等实质性条款,托管经营服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4.审查合法。合同须报市教育局法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实施。

二、供餐质量及收费监管

5.优化配餐方案。托管企业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

6.完善定价机制。学校根据带量菜谱核算供餐成本,审核确定供餐价格,确保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供餐分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统一伙食费标准,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包餐制,供餐价格按市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早餐小学提供2个以上品种、初中提供3个以上品种,数量足,营养符合要求;中晚餐小学提供二荤一素一汤4个品种菜、初中提供二荤二素一汤5个品种菜,不得另设特色窗口;高中阶段学校实行自购制,自购制可设两种形式:套餐自购制和单选自购制,实行套餐自购制的,可分档次定价。有需求的可另设特色窗口提供加餐服务,加餐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价格控制在市场同类餐饮价格70%以内。实行单选自购制的,必须用电子显示屏或其他设备明确标识出每个品种的价格,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早餐需供应4个及以上品种,中晚餐需供应米饭和6个及以上菜品,不得另设特色窗口。高中阶段学校托管食堂供餐方式及供餐价格在招标方案中明确,并报区县(市)发改部门备案。

7.制定每日带量菜谱。托管企业需每日在食堂公布带量菜谱,学校要对托管企业制定的每周营养食谱进行审核,根据带量日菜谱组织监督落实,并将每天的带量菜谱收集存档备查。

8.加强考核测评。市教育局和学校每学期组织膳食委员会对供餐质量和价格进行满意度测评,托管企业每学年的综合满意度不得低于80%。

三、托管企业成本监管

9.建立出入库登记备案制度。托管企业要建立原辅材料出入库台账,并将每天原辅材料出入库清单报学校备案备查。

10.加强食材出入库检查核实。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核实托管企业食材出入库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数量不符的要责令整改。

11.制定直接成本考核办法。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托管企业应对服务学校单独建立食堂专账,学校要制订具体的企业伙食费收入和直接成本支出监管办法,并派专人实施监督,每月考核一次,资料存档备查。

四、食品卫生安全监管

12.学校是托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13.托管企业聘用人员需报学校备案。所聘人员必须持有卫健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持证上岗,且符合食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4.托管企业食品采购必须索证索票。

15.实行食品储存、加工全程监控。食品储存、加工、供应全过程要实行视频监控,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全程监控工作,防范安全风险,杜绝事故发生。

16.托管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流程,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食堂安全卫生。

17.市教育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将予以通报,责令整改。

18.鼓励、倡导相关企业为其供应的食品投保,防范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五、托管食堂廉政风险防控

19.学校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

20.托管企业不得在食堂管理中为学校或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

21.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不得有其他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

六、责任追究

22.托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

(1)经营期间两次满意度综合测评低于80%的;

(2)经学校考核,托管食堂直接成本一年内有三个月明显低于学生伙食费标准70%的;

(3)在食材出入库检查核实中,一年内有三次发现数量明显不符的,作为不诚信行为;

(4)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一年内有二次在市级以上(含市级)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受到通报,或因托管企业管理不善造成食品卫生安全公共事故的;

(5)对托管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和经营期间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市学校食堂托管招投标。托管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均不得续签下一年合同。


附件4

学生食堂营养食谱制度

1.食物多样性。每天食物种类多种多样,谷类、蔬菜水果、蛋奶豆类、畜禽肉类齐备。注意食物轮流更替,增加新鲜感。每日至少提供2种以上蔬菜,每周至少提供2-3次大豆类食品、5次以上的肉类或蛋类食品。

2.食物搭配原则。在保证品种丰富的前提下,注重主食与副食、酸性食物与碱性食物、杂粮与精粮、荤与素的平衡搭配。

3.早餐。早餐应占一天总热量的1/3,可增加一些营养丰富的鸡蛋、牛奶、花生和大豆等。学生早餐主食以包子、馒头、粉条、面条等为主,另配稀饭、汤、咸菜等,学生每餐主食总量不少于200克。

4.中、晚餐主食为米饭,每生每餐不少于200克,学生菜品每餐每生不少于二荤一素。

5.食堂菜谱要进行合理安排和科学搭配,并将菜名、主食材用量等公示在食堂经营公示栏内。

6.要积极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7.每餐提供的饭菜,要做到“价格合理、品种多样、营养卫生、自主选择”,要让学生吃得饱、吃得好、吃出健康。

8.要切实提高伙食质量,保证学生生长发育的基本营养要求,合理引导学生平衡膳食,不偏食,不按喜好择食。

9.避免过多油炸、腌制类、加工类肉食品。不提供汽水可乐类食品。尽量避免在食物加工过程中生成有害物质,影响营养素吸收。


附件5

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食堂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学生食堂餐饮服务质量和标准,有效落实学生食堂经营的“公益性”原则和“非盈利”要求,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学生食堂,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堂。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分值100分)

(一)管理机制(16分)

1.机构设置(2分):学校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膳食委员会记2分,少一个扣1分,机构未成立扣2分。

2.制度制定(10分):制定落实十项制度并上墙记10分,少一个扣1分,未上墙扣1分,完全未制定扣10分。具体制度如下: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食堂财务制度、陪餐制度、营养食谱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日常监管常态化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满意度测评制度。

3.公示栏及公示(4分):制作有“学生食堂经营公示栏”并长期公示相关内容记4分,少公示一项扣1分,未制作公示栏扣4分。

(二)经营形式及经营原则(20分)

1.经营形式(10分):学校自主经营或托管经营,学校学生食堂能按要求实行自主经营或托管经营记10分;自主经营确实存在困难的,须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进行公开招投标后可以托管经营,未按要求进行自主经营和托管经营的扣10分。

2.经营原则(10分):学校学生食堂严格坚持公益性原则,遵循“非盈利”要求,学生食堂的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记10分;学校学生食堂的原(辅)材料成本未完全落实伙食费标准的比例,学校有在学生食堂经营中牟利现象扣10分。

(三)自愿搭餐(8分)自愿搭餐(8分):坚持自愿搭餐原则,学校未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搭餐,且搭餐学生如实填写了自愿搭餐申请表记8分;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搭餐现象扣4分,学校未要求搭餐学生填写自愿搭餐申请表扣4分。

(四)陪餐(12分)

1.陪餐安排和陪餐记录(6分):学校每学期有陪餐安排并在经营公示栏公示,每天有陪餐记录且学校领导和教师如实陪餐记6分;学校无陪餐安排扣1分,陪餐记录缺1天扣1分,可扣5分,扣完为止。

2.陪餐“三同”(6分):陪餐校领导和教师代表陪餐时与学生严格实现“三同”记6分(即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同样收费);未同时就餐扣2分,未同标准就餐扣2分,未同样收费扣2分,学校领导未陪餐扣3分,无教师代表陪餐扣3分。

(五)伙食收费、帐目结算(12分)

1.伙食费收取(4分):按月按标准收取学生伙食费记4分。高中学校自由充值,刷卡消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按标准收取学生伙食费扣2分,未按月收取学生伙食费扣2分;高中学校套餐价格或自选菜价未在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扣2分,套餐未标明几荤几素几个菜或单个自选未标明菜价扣2分。

2.帐目结算(8分):学校在每月5日前按时结算、公示上月学生食堂伙食费帐目记8分;未按时结算学生食堂伙食费帐目扣4分,未按月公示学生食堂伙食费帐目扣4分。

(六)退费(4分)

学生退费(4分):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活动日和学生病事假等,搭餐学生未在学校就餐的空餐,学校如实退还学生伙食费记4分,学校在按月收取搭餐学生伙食费时可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伙食费后收取,学校未按实结算学生伙食费或空餐未在下月5号前按实及时退还扣2分,未进行退费扣4分。

(七)带量菜谱(6分)带量菜谱公示(6分):学校学生食堂每天按实进行“带量菜谱公示”并留档记6分;少公示1天扣1分,公示不完整扣1分,公示不真实与实物或用量不符扣4分,公示未留档扣3分,完全未进行公示扣6分。

(八)伙食标准及留样(10分)

1.品种搭配及伙食标准(8分):学生食堂菜品搭配营养科学,符合营养食谱要求,小学达到三菜一汤(二荤一素一汤)标准,初中达到四菜一汤(二荤二素一汤)标准记8分;少一个菜扣2分,无荤菜扣4分,米饭和菜品份量偏少或不足扣2分。

2.饭菜留样(2分):学生食堂饭菜每餐按规留样,及时处理过期样品记2分;未按要求留样扣1分,未及时处理样品扣1分。

(九)台帐登记及测评(8分)

1.台帐记载(2分):学校学生食堂按规进行了食品原材料的出入库登记记2分,缺一次扣1分。

2.监督(2分):学校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标准、价格、原材料和服务进行了有效监督,提出了意见或建议,并有监督记录记2分(每月至少1次),未进行监督扣2分,监督记录少一次扣0.5分。

3.满意度测评(4分):学校组织就餐师生、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人员对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标准和服务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并征求意见记4分(每月至少1次,学生人数要求2-3个班级)。少1次扣1分,未进行测评扣4分,未公示测评汇总结果扣1分。

(十)食品采购(4分)学生食堂主(辅)原材料(米、面、油、肉类、蔬菜、干货、冷冻食品、各类调味品等)实行了定点采购,且定点采购商家(厂家)提供的食品能保证产品质量、价格未高于当地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记4分。食品质量低扣2分,食品价格偏高扣2分,未进行定点采购扣4分。

三、考核办法

1.区县(市)教育局每学年进行一次食堂经营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检查得分作为该学校学生食堂年度考核的考评分。

2.建立学生食堂群众投诉举报机制,该项分值为20分。学校学生食堂无投诉举报的记20分,有市级举报的扣10分,有省级举报的扣20分。

3.建立暗访督查机制,该项分值为20分。暗访无问题的记20分。暗访出现问题,根据学生食堂检查考评表予以扣分。

4.各种表册上交、有关食堂管理的各种材料上交、论文上交等情况占10分,按时按要求上交得10分。

5.将“光盘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学校食堂年度考核,该项分值为20分。学校至少每周开展一次“光盘行动”执行情况检查,并通过学校广播、宣传标语、LED显示屏进行宣传,鼓励师生文明就餐的,得20分,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酌情扣分。

6.具体考核由市教育局考核组组织进行。

四、考核结果运用学校学生食堂经营管理专项考核纳入各区县(市)和市直学校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学校在学生食堂经营中牟利和学校学生食堂受到群众举报经核查问题属实的,严厉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益阳市教育局办公室2021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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